欢迎进入合肥市口腔医院网站首页,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返回首页 西区医院
导航栏目    
新闻动态  
·我院召开技术中心成员外出学4-11
·我院召开儿童舒适化诊疗总结4-11
·我院召开早矫专科门诊建设推4-11
·我院周谷堆门诊部赴学校开展4-11
·我院顺利完成2024年度安医大4-8
·聚焦护理安全,筑牢安全屏障4-3
 
您当的位置为:首页 >> 信息公开 >> 行风投诉
纠纷处理
2023/12/14 13:02:04 浏览次数:703

医疗纠纷处理暂行规定

1、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医院全体职工,包括在编职工、聘用职工、返聘职工。

第四条  本条例所指的医疗纠纷包括:医务科收到的书面或口头投诉、上级部门转来的投诉、电话热线转来的投诉等。

第五条  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医务科科按其职责范围负责相应的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业务科室成立医疗纠纷处理小组负责本科室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目的重在纠纷处理重心下移,强化科室责任,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第六条  本条例中对奖惩的认定,由院科学技术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当事人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提出申诉,报请院科学技术委员会进行复议,作出最终裁决。

2、医疗纠纷处理

第七条  科室按要求设置医疗纠纷管理小组,该小组原则上由科主任、质量管理小组、科秘书(住院总)以及护士长组成。

第八条   医院成立医疗医患沟通办公室公室,该办公室行政归属医务科管辖,在科长和业务副院长领导下工作。

1)科室自行协调解决

第九条  医疗纠纷在科室内部自行协调解决,或患者及其亲属虽到医务科投诉,但科室与患者或其亲属一同回科室解决的,属于医疗纠纷科室自行协调解决。

第十条  科室医疗纠纷处理小组具体负责与患者或其亲属的协商工作。其他人员不得私自与患者或其亲属接触并对医疗活动擅自做出解释。

第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医疗损害的医疗过失行为,应当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对患者损害程度,同时报告医患沟通办公室、医务科。

第十二条  接到患者投诉后科室负责人应立即收集相关信息,包括病历资料、医疗文书、病人的一般信息、病人诉求,并组织进行讨论,分析该患者的诊疗过程有无医疗缺陷或不足。

第十三条  患方申请复印病历的,由相关科室会同医务科办理。应当允许其复印国家卫健委规定的病历资料。

第十四条  医疗纠纷中遇到患者或其亲属借机扰乱医疗秩序、侮辱医务人员、损害医院财物等情况时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及保卫组报告并注意保护现场,必要时及时报警,为医院后续处理留取相关司法证据,以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科室在医疗纠纷处理中为患者或其亲属出具任何书面文件时应谨慎处置,必须由医务总监、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核后方可出具。

第十六条  医疗纠纷解决后,科室负责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全科人员对该纠纷进行讨论,找出本科室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预防医疗纠纷的再次发生,同时将材料报医患沟通办公室、医务科备案。

2)医院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科室确认医患矛盾激化,需提交医患沟通办公室、医务科或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的医疗纠纷,属于医疗纠纷医院解决。

第十八条  科室向医患沟通办公室、医务科提交时须同时附有下列材料:相关医务人员对纠纷经过的书面陈述;科室对纠纷的初步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医患沟通办公室、医务科收到科室的上述书面材料后,应当要求患者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材料,并负责整理归纳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医患沟通办公室、医务科5个工作日内组织院科学技术委员会进行论证。

第二十一条  医务科负责汇总院科学技术委员会的论证意见并与科室负责人、纠纷责任人、患者或其亲属沟通协商,提出纠纷解决方案。

第二十二条  责任科室负责人、责任人有义务在医疗纠纷解决中配合医患沟通办公室、医务科的工作,提供真实资料,书写相关医疗法律文书,按时参加鉴定会,协助医院完成举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纠纷处理原则,科室负责人必须参与医疗纠纷处理的全过程、在纠纷尚未解决之前,不得从事外出学习、开会等活动,特殊情况须向院长请假。

第二十四条  医疗纠纷解决后5个工作日内,科室负责人应负责召开专题会,组织全科人员对纠纷进行分析讨论,提出整改措施报医患沟通办公室、医务科备案;责任人写出整改报告,存入个人技术档案。

3)医疗纠纷责任承担

医院协调解决的医疗纠纷(含未经鉴定或未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直接进入司法程序的医疗纠纷)责任承担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医疗核心制度等行为造成的纠纷,无论有无造成赔付,发生一次给予当事人100元的经济处罚,给予当事科室主任50元的经济处罚,并责成当事科室认真学习从中吸取教训,同一年度同样行为发生两次处罚加倍,依次类推。

第二十六条  凡当事科室或当事人对医疗纠纷不予积极认真处理或未经规定程序处理致患者直接投诉到院方的,每个投诉事件免除当事人或科室奖金100元。

第二十七条  医疗纠纷责任科室、责任人的确立原则:患者投诉所涉及的科室、人员。有异议时,由院科学技术委员会专家组论证后确定责任科室或责任人员之承担责任程度(全部责任、部分责任;责任过失、技术过失)。如确系患方责任,我院无过错者除外。

第二十八条  医疗纠纷责任的承担原则:责任科室、责任人对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按照其责任程度分别承担。

第二十九条  责任承担:对医院的赔偿总额,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医疗纠纷赔偿金额及患者欠款额,除了按照本款第二十一条对当事人及当事科主任进行经济处罚外,按院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责任大小或者按照第三方仲裁结果,由责任者个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5%——10%;责任科室参照科室年度综合目标考评标准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责任程度及对医院工作所造成的影响,在承担经济赔偿的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开除等。

造成责任性医疗损害的;

②造成技术性医疗损害,后果严重的;

③不负责任延误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④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没收不法所得,并处以双倍处罚;

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诊疗技术操作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科室自行协调解决的纠纷,如达到投诉方满意,不良影响轻微,科室单独承担赔偿责任的,医院将不做处理。

第三十二条  纠纷科室在医院工作检查中收到对其医疗缺陷的检查反馈,未及时整改,又因同一性质问题发生纠纷;或在纠纷处理过程中不积极配合医院解决医疗纠纷,造成处理难度加大,在纠纷赔偿后,责任科室、责任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加倍。

4)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责任承担

第三十三条  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并根据责任程度及对医院工作所造成的影响,在承担经济责任的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理(参照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责任承担:对医院的赔偿总额,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医疗纠纷赔偿金额及患者欠款额,按院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责任大小或者按照第三方仲裁结果,责任人承担总额的15%——20%,责任科室参照科室年度综合目标考评标准予以处罚。

3、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医务科。



合肥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地点: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40号富康大厦B区3楼

联系电话:0551-65626114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地址:庐阳北二环与潘集路交叉口西南100米

联系电话:0551-12368

版权所有:合肥市口腔医院 CopyRight © 2009 - 2015 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265号

总值班电话:18909692500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皖ICP备06002762号-2

网站维护人:吕品 负责人邮箱:xgx0551@126.com 网站监测:王靖 网站维护:62838122 技术支持:新干线网络

 

皖公网安备 34010302000757号